相關法例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 條第一款及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都市更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 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
續任林金城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及續任盛力、王禹兼任董事。
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47,68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鄰近東北大馬路,稱為P地段的土地批予“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盛力、王禹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
符合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規定條件的原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P”地段建築項目(原“海一居”)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可向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辦公時間及方式向其申請購買置換房。
為適用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何燕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
委任林金城兼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
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命令公佈《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